星城ONLINE 使用者合約
歡迎來到由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星城ONLINE】線上遊戲(以下簡稱【宏鑫】),成為我們的會員,並使用【星城ONLINE 】的服務。 為保障你的權益,請於註冊成為【宏鑫】會員並開始使用【星城ONLINE】之服務前,詳細閱讀本使用合約書之所有內容。
提醒您,要先行審閱本契約三日以上,再按下【我同意】鍵。
立契約書人
(線上遊戲使用人名稱) (以下簡稱甲方)
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
遊戲服務之申請,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二、合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與本合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 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公告、活動規定或宣傳內容。
- 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前項合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三、名詞定義
以下之名詞定義適用於本使用者合約及遊戲管理規則:
- 線上遊戲:係指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乙方所架設之網路伺服器,使甲方得與其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同時連線進行遊戲之軟體。
- 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亦包括提本服務所需之各項設備,包括但不限於伺服器。
- 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供為規範各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構成甲、乙雙方合約之一部分,與本合約具有相同效力者。
- 遊戲歷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遊戲起,至登出本遊戲時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記錄。
- 儲值:係指甲方預付乙方之金額或其餘額,甲方預付金額後,兌換為遊戲之點數,甲方得再以點數使用本服務。
- 封包傳輸:資料在網路上傳輸時,需分割為數個區塊,每一個封包內含部份傳輸資料與表頭資料、封包型態、送件者與收件者的位址等資料。封包首先會傳送到閘道電腦,閘道閱讀目的位址後,將封包傳送到鄰近閘道,如此反覆進行,直到一閘道認得封包所屬的電腦,將該封包直接送達目的位址。
- 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線上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 程式漏洞(BUG):非乙方設計本服務程式時所預見或規劃之遊戲呈現方式、操作模式或所表現之遊戲結果。
- 遊戲管理員(簡稱GM):由乙方所聘僱,擔任維護本服務進行之順暢、公平與提供本服務操作問題解答或其他客戶服務相關事項之人員。
- 禁言處分:係指暫停甲方於遊戲網站一定時間內輸入文字顯示之權利。
- 暱稱:係指甲方於遊戲網站中自行設定的虛擬角色的名字。
- 遊戲點數:係指由甲方以現金、信用卡刷卡、虛擬通路付費方式向乙方購買點數,不包含以點數或虛擬金幣購買之虛擬商品,亦不包含免費或贈送的點數。
- 遊戲套件:係指本服務之產品包,不含時數卡或點數卡。
- 乙方必要成本:包括但不限於本服務使用費用、通路業者服務費、手續費用、郵資/匯票費用及其他費用。
- 代理遊戲:指乙方與第三人(通常為遊戲著作權人)簽訂代理合約,由該授權人授權乙方代理、發行、營運由遊戲著作權人所開發之遊戲(以下簡稱「代理遊戲」),惟該授權人授權乙方代理、發行、營運代理遊戲通常有期限,並非永久代理。
四、特種買賣消費者之特殊契約解除權規定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並於扣除贈送點數後,向乙方請求退費。
五、計費標準之變更及其通知相關規定
本服務之各項費用收費標準詳如費率表(請詳閱本服務遊戲網頁)。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調整生效日起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各線上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或遊戲登入頁面公告,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六、本遊戲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 使用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 第七條第一項所列之退費權利。
七、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 甲方得於購買本服務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本服務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乙方或為乙方經銷本服務遊戲套件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
- 前項情形,乙方或為乙方經銷本服務遊戲套件之業者應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
八、契約之生效
甲方於契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契約條款之網頁,並按「同意」之選項後,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九、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
前項情形,乙方應返還甲方其已被遊戲網站系統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於被遊戲網站系統所扣除之儲值價值之費用,但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十、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查證甲方之個人身分無誤後,應立即暫時凍結該組帳號,並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一、遊戲歷程之保存期限、查詢方式及費用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一個月,以供甲方查詢。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客服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新台幣貳佰元,由甲方負擔。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書面方式提供資料。
十二、電磁紀錄
本服務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支配之權利。
十三、連線品質
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日前於遊戲網站中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並於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
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被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使用本服務之時間。
十四、系統安全、程式漏洞
乙方應依本合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時,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因本服務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十五、遊戲管理規則
為確保遊戲進行之秩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十七條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 抵觸本合約之規定。
- 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合約上權利。但乙方依本合約第十六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十六、違反遊戲管則規則之處理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除構成合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合約應享之權利。
十七、合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 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十八、合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
本合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乙方必要成本與贈送予甲方的點數後,應於甲方完成退費申請程序後開始起算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甲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立即終止本合約:
- 以乙方或類似乙方之名義使用本服務者。
-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 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 乙方發現甲方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是不實的或甲方未依本合約之規定更新資料,並經乙方發現者。
- 甲方透過其他通路儲值,而後拒付款項或有任何造成乙方或第三人實質財務損失之情事者。
- 其他違背法律、命令之行為。
- 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或其他本合約內容之任一規定,而經乙方認定屬情節重大者。
- 甲方於遊戲網站或透過本服務進行、揭露、公開以有價物品及金錢與其他人進行本服務各類虛擬貨幣或虛擬物品之交易、買賣、交換、轉讓、其他類似行為或廣告性宣傳。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十九、退費標準
(一) 甲方於乙方授權之銷售通路購買點數及遊戲商品,使用時間後提出退費申請:
- 甲方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含)內須持購買發票及完整的本服務商品逕向當時購買本服務商品之甲方授權之銷售通路申請退費。
- 甲方於購買或取得本服務商品滿七日後,不得再向乙方及乙方授權之銷售通路請求退費,且乙方及乙方授權之銷售通路有權拒絕甲方之退費要求。
(二) 甲方於乙方虛擬通路購買服務商品後七日(含)內提出退費申請:
- 甲方儲值或支付乙方遊戲費用,若甲方在購買日起七日內未曾使用本服務,符合本服務退費標準。乙方將於三十日內取消交易,並以現金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全額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 郵資/匯票費用:此費用不包含於退還甲方全額之儲值或遊戲費用內。若甲方提出郵寄/匯票退還儲值或遊戲費用方式時,甲方必須承擔因郵寄/匯票產生之費用。
(三) 甲方於購買本服務商品七日後或七日(含)內曾使用過乙方本服務,甲方向乙方申請退費:
- 甲方於乙方提供之本服務期間,在甲方未動用或販賣任何本服務虛擬商品之情形下,得隨時向乙方提出申請退費。若甲方已使用本服務商品之情形,則甲方有權於扣除相關服務商品價額及成本後,於三十日內以現金、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予乙方。
- 本服務使用費用:若甲方帳號使用乙方提供之月費制遊戲服務,當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請退費時,甲方不論是否於月費制期間每日登入遊戲使用乙方提供之服務,甲方都必須承擔月費制服務啟用日起至乙方依本合約規定所認定之本服務終止提供日當日之遊戲費用。
- 手續費用:當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請退費時,乙方自甲方帳號內扣除本服務使用費用後,乙方有權再自甲方帳號內扣除甲方帳號剩餘儲值或遊戲費用總額之40%,作為手續費用。
- 郵資/匯票費用:此費用不包含於手續費用內。當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請退費時,乙方將於三十日內以現金、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若甲方提出郵寄/匯票退還儲值或遊戲費用方式時,甲方必須承擔因郵寄/匯票產生之費用。
- 其他費用:因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請退費時,除本服務使用費用、手續費用及郵資/匯票費用外,其他衍生出之費用將由甲方承擔。
二十、免費遊戲
若乙方免費或未付費使用本服務,且甲方除負擔網際網路連線費用及配備上網所需之費用外,未支付乙方遊戲費用時,乙方無須負擔任何違約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其他補償責任。
二十一、個人資料之提供
甲方申請使用本服務,應於遊戲網站登錄完整、詳實、真實且為符合身分證明文件之個人資料,甲方所登錄之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隨時更正之。
二十二、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甲方於本服務註冊程序中應自行設定一組帳號及密碼,經乙方遊戲網站核對確認後即設定該組帳號及密碼予甲方使用,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且僅供甲方使用,甲方不得將該組帳號、密碼轉讓、交付、揭露或出借予第三人,如因而產生糾紛,由甲方自行負責。
甲方就取得之密碼需於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方得進行變更。
甲方就本條之帳號及密碼的保管負全責,如因保管不周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此屬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由甲方自行負責。
二十三、風險承擔
甲方同意使用本服務係基於甲方的個人意願,並同意自負風險,包括因為自遊戲網站下載資料或圖片,或自本服務中獲得之資料導致甲方的電腦系統損壞,或是發生任何資料流失等結果。
二十四、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遊戲管理規則或服務合約中明訂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申訴服務專線與電子郵件位址。
二十五、刪除過期帳號
甲方帳號超過一年(含)未登入遊戲網站並使用本服務者,乙方應公告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甲方於通知後30天內無登入紀錄者,乙方得刪除該帳號,並回收相關虛擬遊戲套件。
二十六、智慧財產權
遊戲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乙方或其權利人所有,除事先經乙方或其權利人之合法授權外,甲方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
二十七、個人資料保障
乙方就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八、送達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登錄之連絡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前項登錄地址若有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應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
乙方依本條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為已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二十九、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合約與相關遊戲管理規則之解釋及適用、以及甲方因使用本服務而與乙方間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因本合約所生糾紛,若有訴訟必要,雙方合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